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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1999-02-0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1998年12月29日,世人瞩目的《证券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律虽然自1999年7月1日起才开始实行,但已经对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吴晓求教授。

吴晓求认为,《证券法》正式出台,使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得到肯定,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试验性质已经结束,证券市场正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真正步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轨道。

吴晓求说,《证券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开始成熟,这部法律再加上《公司法》以及以前颁布的种种规则,就组成了证券市场较完整的法律框架,并为下一世纪的中国证券市场构筑了相对规范的制度结构。这样的制度结构将形成金融分业监管的体系,改变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结构。可以说,今后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将会逐渐上升。

目前中国已有3000多万证券投资者,受之影响的家庭人数则上亿。吴晓求说,通过法律手段抑制市场的不正常波动,就可以保护在资金、信息、操作手段等方面远不及券商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后,将从根本上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等规定,划清了证券商资金与客户资金的界限,为客户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避免了出现客户保证金被占用而可能发生的支付危机。有了这部法律,客户的资金比以前更加安全,市场的波动性也将会有所减弱。因为过去券商在自营操作时往往动用客户的保证金,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使中小投资者面临风险。

吴晓求强调说,虽然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证券法,它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譬如没有把信息披露作为规范的重点等,但从以上所说来看,《证券法》的出台,对广大投资者来说的确是一个长期利好的消息。

吴晓求提出,采取积极措施发展证券市场,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通过证券市场增加居民直接投资,可以分流储蓄,使银行单一的风险体系化解为成千上万个人的投资风险。这样,再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就可以慢慢地化解大的风险。

当记者问及《证券法》公布之后,为何证券市场的表现不尽如人意,呈现价跌量减的态势时,吴晓求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交给商业银行专户保存,这与现在券商保管保证金的规定有根本区别,这就意味着今后券商可以调动的资金变得有限。一些已经挪用客户资金的券商为了套现必然要抛股,造成短期市场信心不足;二是现在有200多家信托公司兼营证券业务,《证券法》规定今后信托业务要与证券业务分离,这意味着信托公司的证券营业部要与母体分开,不少信托公司因而急于把证券中的资金变现,对市场造成冲击;三是有人认为该法没有对券商今后发展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的规定,现有资金来源会慢慢枯竭,单单依靠散户的资金难以支撑上市公司不断增加的压力,使市场缺乏足够的护航主力。

吴晓求最后说,证券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存在风险是正常的、必然的,不存在没有风险的证券市场。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可以规避由于法律不完善而累积的风险。随着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日益显著,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下一个世纪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中国经济继续维持较高成长性的强大推动器。从此意义上说,《证券法》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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